油 烟 排 放 检 测
我中心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证书编号:160121340260),具备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检测、污水水质检测等相关资质,可检测并出具CMA检测报告,报告具备法律效力,正规可靠。饮食业进行验收、开业,都要进行上述相关内容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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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检测】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取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基准灶头数 |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 | 1.67,<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面 | ≥1.1,<3.3 | ≥3.3,<6.6 | ≥6.6 |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m3) | ≤150 | >150,≤500 | >500 |
就餐座位数(座) | ≤75 | >75,≤250 | >250 |
二、检测依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 60 | 75 | 85 |
三、检测依据:DB11 1488-2018《饮食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2019新标准)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1 | 油烟 | 1.0 |
2 | 颗粒物 | 5.0 |
3 | 非甲烷总烃 | 10.0 |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本规定。 2、自2020年1月1日起,非甲烷总烃、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本规定。 |
四、其它规定:
(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用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用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采样应在油烟排放单位的作业时段进行,选择排气管垂直管段,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餐饮类排水许可证水质检测】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检测标准:
水质检测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镇下水道污水的水质要求、取样与监测,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餐饮类排水户产生的污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入市政管道。
检测内容:(7项)
根据北京市水务局要求,必测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4+-N)、总磷(T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油脂;其中油脂包括动植物油和石油类,餐饮业检测时需测动植物油,居民服务类如汽修厂,检测时需测石油类。
采样点的确定:一般在总排口处设置1个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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